当事人名称: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浩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L8TK16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区照金路10号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 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线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批复〔2023〕20号)决定中提出的部分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4年10月3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10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0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10月3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批复〔2023〕20号),证明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自由裁量依据;
6.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7.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8.2024年10月30日,陕西瑞欣盛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改正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