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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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 环责改〔2024〕3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11: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铜川新区顺安电焊修理行

经营者: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1MA6X7AH87M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儒柳村一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时,打磨、调漆、喷漆作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4日,铜川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涉嫌污染环境问题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问题;

4、2024年10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10月11日,铜川新区顺安电焊修理行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10月11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