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33866375X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环路
我局于2024年7月20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24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0日、10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共计24辆虚假报告检测服务费用票据,共24张。证明违法所得;
5、2024年7月20日,《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证明行业执行规范;
6、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陕DD9908等23辆车检测信息统计表,证明车辆检测情况;
7、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8、2024年7月20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9、2024年7月20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10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符合从轻处罚情节,采纳陈述申辩申请。至2024年10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出具的24辆虚假报告检测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共计叁仟贰佰柒拾陆元整;(¥3276.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