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33866375X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冬
我局于2024年7月20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24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20日、10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共计24辆虚假报告检测服务费用票据,共24张。证明违法所得;
5、2024年7月20日,《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证明行业执行规范;
6、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陕DD9908等23辆车检测信息统计表,证明车辆检测情况;
7、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东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8、2024年7月20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9、2024年7月20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