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裕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3MAB2510K2R,地址: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大唐五路向西200米汇东北处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8月23日,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开工建设并投产,2024年8月仍未履行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情况;
3.2024年8月2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际投资额;
4.2024年7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8月23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3页,证明设备购买投资情况;
6.2024年8月23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厂房租赁费用;
7.2024年8月22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8.2024年7月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评类型;
9.2023年5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10.2023年5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要求整改情况;
11.2024年7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督办函》,证明要求整改内容;
12.2024年7月4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13.2024年8月22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14.2024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吴裕辉及负责人孙卫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当日签收。至9月14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处你单位总投资额(2526755.00元)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原则,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贰佰柒拾陆元整(¥73276.00元),总投资额的2.9%。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