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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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4〕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10 09: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X6BYL96

地址: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办新材料产业园区照金路与经二路东北角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 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月新建免拆模产品扩建项目,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3月投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8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4年8月15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2024年3月4日至8月14日),证明生产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6.2024年8月15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7.2024年8月21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8.2024年8月21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29号),2024年8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减免罚款申请报告》,同日,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对你公司进行生态损害评估及赔偿,属于《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实施生态损害赔偿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1000.00元(贰拾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应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