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裕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B2510K2R,地址: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大唐五路向西200米汇东北处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8月23日,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5月、2024年7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均发现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要求其立即办理环评手续,直至2024年8月其仍未履行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情况;
3.2024年8月2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际投资额;
4.2024年7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8月23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3页,证明设备购买投资情况;
6.2024年8月23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厂房租赁费用;
7.2024年8月22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8.2024年7月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评类型;
9.2023年5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10.2023年5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要求整改情况;
11.2024年7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督办函》,证明要求整改内容;
12.2024年7月4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13.2024年8月22日,陕西云昇恒泰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14.2024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吴裕辉及负责人孙卫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继续建设;2.对已建成项目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