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3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15: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X6BYL96

地址: 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办新材料产业园区照金路与经二路东北角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 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月新建免拆模产品扩建项目,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3月投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8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4年8月15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2024年3月4日至8月14日),证明生产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6.2024年8月15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7.2024年8月21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8.2024年8月21日,陕西建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及负责人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规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