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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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2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15: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运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67134157G

地址:铜川市新区野狐坡村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新建砼结构生产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型: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环评类型:报告表”,该新建项目为砼结构件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问题;

3、2024年5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6月3日,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违法事实;

5、2024年6月3日,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4年6月3日,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7、2024年6月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1份,证明砼结构件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8、2024年6月3日,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商砼结构件项目投资说明情况1份,证明投资额情况;

9、2024年5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