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永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7663458971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环路
我局于 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5日并购了一条排放焊接烟气、噪声、焊渣等污染物的堆焊生产线,烟气排放口数量增加1个,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问题;
3、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5、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和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转让合同,证明堆焊生产线并购情况;
6、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和铜川中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该堆焊生产线产污情况;
7、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订单票据,证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情况;
8、2024年5月30日,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9、2024年5月30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10、2024年5月30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