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永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7663458971,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环路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5日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扩建了一条排放焊接烟气、噪声、焊渣等污染物堆焊生产线,烟气排放口数量增加1个,该排放口高15m直径0.6m。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堆焊生产线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问题;
3、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5、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和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转让合同,证明堆焊生产线并购情况;
6、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和铜川中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该堆焊生产线产污情况;
7、2024年5月29日,铜川中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订单票据,证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情况;
8、2024年5月30日,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
9、2024年5月30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10、2024年5月30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处罚幅度:30-60万元。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当日签收。2024年6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申请免于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不予采纳申辩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已主动将堆焊线设备全部拆除,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原则,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