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铜川市坡头镇花园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党均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AE90B,地址: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经八路与横十二路交汇东北处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和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全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2023年开展的自行监测项目不完整,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值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6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5月31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证明案件来源;
5.2024年6月11日,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共6页,证明监测要求;
6.2024年6月3日《监测报告》7份,编号分别为ZPJC202008196、ZPJC202005419、开蓝检【2021】KLJCYQHS202108065、FQJF2021060056、盾源检(气)202303122号、陕JX YQHSZ-2023-00005、华臻检(声)202312058,证明监测情况;
7.2024年6月11日,2022年-2024年《铜川市坡头镇花园加油站油品进货、油气回收登记台账》,共8页,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8.《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证明排污许可涉及要噪声监测企业范围;
9.2024年6月1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10.2024年6月3日,铜川市坡头镇花园加油站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11.2024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党均峰及负责人陈嘉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当日签收。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申请从轻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不予采纳申辩内容。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长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13项,本着教育与处罚原则,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