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王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L8C2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三路1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你单位在公司西侧假山后挖出长17余米,宽11余米土坑,随后将公司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至土坑内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5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3月18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3月15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3月15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举报受理单》(举报编号:240315610204010403)证明案件来源,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3月15日 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环境管理规定,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6.2024年3月15日 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中成药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所在场址周边情况,环境管理规定,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
7.2024年5月8日 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2024年液体车间生产管理台账》《2024年提取车间生产管理台账》《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污水处理运行记录》《关于污水处理站扩建项目的备案申请》证明生产情况,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
8.2024年4月1日 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整改报告证明整改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9.2024年4月12日 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服务协议》证明生态损害赔偿开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10.2024年3月28日 铜川市环境监测站《3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废水指令监测数据汇总表》证明水污染情况,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11.2024年3月15日 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12.2024年3月18日 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负责人、现场配合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配合调查人员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