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杭州豪邦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77321451Y
地址:杭州下茅家埠9号-105室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4月17日、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杭州豪邦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工人在金鼎小区溪山居售楼部门前临时搭建的大棚内对雕塑进行喷漆作业,大棚大门未关闭,其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4月17日、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4月15日,杭州豪邦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4年4月15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情况;
6.2024年4月19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