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陕西中沐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娟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1MACGEGCU5Y
地址: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玉皇阁村61号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木质家具制造业,于2023年5月11日投产,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5月1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4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4月28日,陕西中沐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回执,证明违法事实、整改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4月24日,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6.2024年4月24日,陕西中沐润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7.2024年4月24日,陕西中沐润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8.2024年4月24日,陕西中沐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配合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责任人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