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巧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007738417174,地址: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未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工作,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2020)的要求,其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3月18日,《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油漆管理台账》《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情况》,共19张,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5.2024年3月25日,《监测合同》,证明监测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6.2024年4月10日,《检测报告》(编号:SXMC JL-2023-050)及《监测报告》(编号:HJ2311-0142),证明监测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7.2024年3月1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2024年3月18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证明监测要求;
9.2024年3月18日,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10.2024年3月18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11.2024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胡巧灵、现场负责人朱原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