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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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铜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支小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435251327X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鸿基路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9日,30日,你单位南院区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化学需氧量超出排污许可化学需氧量许可排放浓度(250mg/L),在线监测排放浓度分别为252.5335mg/L,263.670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3月30日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3月30日,31日 陕西省环境信息中心《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超标督办单》证明案件来源,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4月1日 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铜川市人民医院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证明污水超标情况,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6.2024年4月1日,调取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区《排污许可证 副本(节选)》证明排污许可情况,监测情况;

7.2024年4月1日,铜川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8.2024年4月1日,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现场配合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配合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责令铜川市人民医院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