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1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10: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陕西元创固源材料研究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兆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CUD7YH12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樱园路9号(2号厂房)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于2024年3月5日在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樱园路智能智造产业园2号厂房开工建设“煤矸石全组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中试基地”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4月25日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4月25日 陕西元创固源材料研究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全组分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中试基地建设方案》证明项目情况,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4月25日,陕西元创固源材料研究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2024年4月25日,陕西元创固源材料研究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配合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配合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