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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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王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L8C2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三路1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你单位在公司西侧假山后挖出长17余米,宽11余米土坑,随后将公司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至土坑内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4年3月15日 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3月15日《环保举报受理单》(举报编号:240315610204010403)证明案件来源,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5.2024年3月15日 调取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环境管理规定,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6.2024年3月15日 调取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中成药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所在场址周边情况,环境管理规定,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

7.2024年3月28日 铜川市环境监测站《3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废水指令监测数据汇总表》证明水污染情况,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8.2024年3月15日,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9.2023年10月19日,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负责人、现场配合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配合调查人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