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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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5:2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新区艳艳牙科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91MA6X740L9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铜川新区咸丰路2号富丽豪庭一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艳艳

2023年9月15日,10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诊所型号为PHT-35LHS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投入使用,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9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适用依据;

3、2023年10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适用依据;

4、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5、2023年9月15日,铜川新区艳艳牙科诊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6、2023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负责人信息;

7、2023年9月13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单位法人授权情况;

8、2023年9月15日,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9、202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2023年11月15日,我局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有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2023年11月1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签收,于11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对你诊所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七项“辐射污染防治类”中“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规定,铜川新区艳艳牙科诊所环境问题符合“无违法所得”情形,应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诊所及时封存了射线装置,并提交了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料,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违法使用射线装置时间长达1年以上,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着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3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