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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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1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10: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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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东博

2023年8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铜川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开发利用中心项目工地的施工过程中露天堆存砂石,覆盖不完全,产生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8月24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5.2023年8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3年8月25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区大队)。

你单位“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10月13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处西安匠心合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二十七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属于“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设置围挡,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