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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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17 10: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67134157G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野狐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耀

2023年3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混凝土生产线物料大棚内进行物料装卸作业时,配套建设的物料大棚大门敞开未密闭,喷淋系统因故障无法开启,大量可见粉尘从敞开大门逸散至外环境,扬尘问题突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3年3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3月3日,吕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3月3日,吕军提供法定代表人陈运耀、吕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6.2023年3月6日,吕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3年4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并于2023年4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述函》(陕运耀发〔2023〕08号),申请撤销或免于处罚,结合你单位实际违法行为,我局对撤销或免于处罚申请不予支持。你单位于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处你单位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因“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于2021年4月19日受到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陕B环罚〔2021〕12号)。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20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不足1个月”的情形,应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为起到惩戒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