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4〕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11: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67134157G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野狐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耀

2023年12月20日、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楼南侧露天晾晒有占地130余平方米的砂土,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12月20日,陕西运耀混凝土搅拌站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环境保护要求,自由裁量依据;

5.2023年12月21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授权情况;

6.2023年12月20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二十五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属于“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应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建议对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2024年3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4】8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4年3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情况说明》,陈述申辩如下:1、堆放面积不足100平方米;2、检查当晚已将堆放河沙清理入库,请求谅情处理。

经核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对于你单位堆放面积不足100平方米陈述意见进行采纳,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二十五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属于“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