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4〕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13 09: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67134157G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野狐坡

法人:陈运耀

2023年12月20日、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楼南侧露天晾晒有占地130余平方米的砂土,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12月21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公司负责人授权情况;

5.2023年12月20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