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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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4〕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13 09: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M457D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

我局于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2日,配合省交叉检查组检查新区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绿城桂语江南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绝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1月2日,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上级电子交办单,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6.2024年1月2日,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7.2024年1月4日,授权委托书一份。

你公司“拒绝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