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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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2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16:5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B0UKA766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新材料产业园区照金路南18 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豪

2023年8月23日、8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5月8日生产排污至现场检查之日2023年8月23日,排放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

3、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企业环境问题;

4、2023年8月23日,调取生产记录,证明生产情况;

5、2023年8月24,调取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型材料环保管道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建设情况;

6、2023年8月23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7、2023年8月23日,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8、2023年8月23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1种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应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案卷审查委员会通过后,2023年10月16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13号),2023年10月19日我局收到该公司从轻处罚申请书,提出违法行为已改正,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积极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申请减轻处罚。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查明该公司已于2023年9月8日委托陕西博雅纵横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2023年10月12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情况属实。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再次召开案卷审查委员会,鉴于该公司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排污许可证已取得。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一部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项“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的处罚款,应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减轻处罚,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申请对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