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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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1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B0UKA766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新材料产业园区照金路南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豪

2023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5月8日生产、排放污染物,排放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

3、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企业环境问题;

4、2023年8月23日,调取生产记录,证明生产情况;

5、2023年8月24,调取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新型材料环保管道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建设情况;

6、2023年8月23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7、2023年8月23日,陕西荣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