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1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17: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象小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HEG8D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东段(三立实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巍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5日,你单位生产期间,员工正在厂房外南侧空地露天使用油性自喷漆对H型钢结构进行喷涂作业,现场已喷完钢结构件6件,喷涂作业期间,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8月25日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8月25日,铜川象小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2023年8月25日,铜川象小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6.2023年8月28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区大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11月1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处铜川象小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十六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属于“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铜川象小二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我单位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将喷漆作业外包至外单位,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且该公司是微型创业单位,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该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