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ETA6F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
2023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仅在2023年6月20日更换了一次活性炭,且更换量仅为30公斤,该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定期更换废活性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7月24日,《年产50万立方米新型建筑节能板材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共9页,证明环评相关规定;
5.2023年7月24日,徐志校提供危险废物/入库记录,证明活性炭更换情况;
6.2023年7月24日,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活性炭转移情况;
7.2023年7月24日,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8.2023年7月24日,徐志校提供法定代表人徐斌、徐志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9.2023年7月24日,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证明该公司委托授权情况。
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活动,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9月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应责令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以来,实际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过少,不足环评要求更换废活性炭的十分之一,且该公司位于臭氧重点管控区域内,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能有效的处理有机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为起惩罚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