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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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14: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4016926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产业园区大唐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永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挤塑生产工序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设施,未按照规定更换活性炭减少废气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7月5日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7月5日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圣邦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规定情况;

5.2023年7月5日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辅材料采购记录》《除尘设备使用记录台账》,证明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

6.2023年7月5日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危废出入库台账》,证明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过程活性炭更换情况;

7.2023年7月5日,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8.2023年7月5日,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