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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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1: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4016926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产业园区大唐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永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10日,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挤塑生产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设施,未按照要求更换活性炭减少废气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5日,10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7月10日,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7月5日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7月5日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圣邦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规定情况;

5.2023年7月5日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辅材料采购记录》《除尘设备使用记录台账》,证明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

6.2023年7月5日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危废出入库台账》,证明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过程活性炭更换情况情况;

7.2023年10月8日 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成本核算一览表》《出入库台账》,证明生产情况;

8.2023年7月5日,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9.2023年7月5日,陕西圣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9月1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2023年9月14日你公司递交《听证申请书》,2023年9月28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2023年10月13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1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万元”。

鉴于你公司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行业,未按照《圣邦电线电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范运行活性炭吸附设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该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3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