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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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11: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铜泳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CC5YUU6C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同富路和樱园路交汇处(装备制造项C区重工厂房C1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伟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涂装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喷涂作业,喷漆房未密闭,烘干房未建成投运,漆件晾干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8月8日 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8月8日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证明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规定情况;

5.2023年8月8日,陕西铜泳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6.2023年8月8日,陕西铜泳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