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泳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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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同富路和樱园路交汇处(装备制造项C区重工厂房C1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伟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涂装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喷涂作业,喷漆房未密闭,烘干房未建成投运,漆件晾干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8月8日 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8月8日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证明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规定情况;
5.2023年8月8日,陕西铜泳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6.2023年8月8日,陕西铜泳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10月1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8-9万元”。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鉴于你公司烘干过程未在密闭烘干房中进行,属于涂装过程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行业,在执法检查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