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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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1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10: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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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69号陕西国际体育之窗3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王瑾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单位承建的铜川市雨洪利用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6日,铜川市雨洪利用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工地位于长虹南路东侧,牡丹园南侧,袁家村西侧、北侧。你单位在铜川市雨洪利用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在工地内露天堆存未覆盖的石灰,占地约50平方米,用于道路基础和蓄水塘塘底灰板土作业;露天堆存未覆盖的水泥,占地约50平方米,用于基础桩基施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7月26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5.2023年7月26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应责令中建丝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