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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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东12814室
法定代表人:马江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承建的铜川丝路互联网经济创新港项目1号-6号厂房、7号综合楼、变电所施工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4日,铜川丝路互联网经济创新港项目1号-6号厂房、7号综合楼、变电所施工项目工地位于长虹南路30号,南部工业园区。你单位在铜川丝路互联网经济创新港项目1号-6号厂房、7号综合楼、变电所施工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露天搅拌砂浆,用于临建砌砖、粉刷、贴瓷砖等施工,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在工地露天堆存未覆盖砂石约2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7月25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5.2023年7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规定。“露天堆存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应责令陕西青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对“现场搅拌砂浆”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露天堆存物料”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