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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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22 09: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青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7J7FMW8P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东12814室

法定代表人:马江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承建的铜川丝路互联网经济创新港项目1号-6号厂房、7号综合楼、变电所施工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4日,铜川丝路互联网经济创新港项目1号-6号厂房、7号综合楼、变电所施工项目工地位于长虹南路30号,南部工业园区。你单位在铜川丝路互联网经济创新港项目1号-6号厂房、7号综合楼、变电所施工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露天搅拌砂浆,用于临建砌砖、粉刷、贴瓷砖等施工,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在工地露天堆存未覆盖砂石约2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7月25日,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情况;

5.2023年7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规定。“露天堆存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至9月19日,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应责令陕西青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对“现场搅拌砂浆”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露天堆存物料”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二十七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属于“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设置围挡,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陕西青燕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砂石实际量较小,现场露天搅拌砂浆两处,并且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为起惩罚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