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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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22 09: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亿缆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4016854Y

地址: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胜

2023年7月7日、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期后未重新修订并备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各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7月7日,谷东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7月7日,谷东晓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宏胜、谷东晓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6.2023年7月7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7.2023年7月10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区大队)。

你单位“未重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二)应急管理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第二款“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履行以下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2023年9月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应处陕西亿缆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一万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

因《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相对应自由裁量内容。鉴于陕西亿缆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属于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结合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