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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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09: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亿缆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4016854Y

地址: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胜

2023年7月7日、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期后未重新修订并备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各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7月7日,谷东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7月7日,谷东晓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宏胜、谷东晓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6.2023年7月7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7.2023年7月10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区大队)。

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期后未重新修订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二)应急管理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第二款“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履行以下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