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6949056042
地址:铜川市新区东环路
负责人:李小锋
2023年4月4日、4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期间,配套喷淋设备无法正常开启,造成粉尘逸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4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4月4日,郭传鹏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4月4日,郭传鹏提供了负责人李小锋、郭传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6.2023年4月4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3年6月1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应处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20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该企业“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不足一个月”的情形,应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