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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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29 09: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5CL2D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斯明街溪水洋房小区5号楼10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记平

2023年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铜川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南侧未密闭的厂房内喷涂推车扶手加工件,其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3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3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2023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3年4月26日,施工合同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3年4月28日,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7.2023年4月28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6月1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应处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涉及行业为“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应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密闭厂房内喷涂的推车扶手加工件数量少,情节较轻,且能于检查后第2天主动清理喷涂痕迹并将废油漆桶入库做好记录台账,整改态度端正,也及时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