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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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01 09: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YYK34

住所:铜川市新区南环路源康车城西门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谭若明

2023年5月15日,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钣喷车间大门紧闭,但窗户未关严的情况下,对维修车辆进行喷漆,其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密闭不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3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5月16日,《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清单》,共6张,证明生产维修情况;

5.2023年5月16日,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3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谭若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密闭不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6月1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应对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密闭不严”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参照“涂装、印刷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情形,应处罚款2-3万元”。为起到惩戒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3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