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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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照金路与纵七路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侯晓东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4月18日沥青混凝土生产过程产生粉尘污染物,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4月18日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4月19日,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2023年4月19日,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3年6月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对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 个月;处罚幅度:2-8万元”。
鉴于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且为初犯,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