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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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27 09: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千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1H96C

住册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五一村5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俭

2023年5月4日,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具体为商混车洗罐水及废弃水泥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2023年5月8日,杨正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2023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杨正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2023年5月8日,杨正俭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证明违法责任约定方。

2023年5月8日,杨正俭提供收款收据,证明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

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年6月8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应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五类“固体废物防治类”中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行为”相关规定,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形,鉴于你单位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体量小,及时将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且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依法应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罚款。为起到惩戒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