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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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09: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DH77D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照金路与纵七路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侯晓东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厂界监测点位,DA001、DA004废气排放口等自行监测;沥青混凝土生产过程产生粉尘污染物,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3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4月18日 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3年4月18日,调取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自行监测章节),证明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

5.2022年8月19日,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KC2022HB08170),证明2022年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6.2023年4月19日,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7.2023年4月19日,铜川合众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1份。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