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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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3 09: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6949056042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东环路

负责人:李小锋

2023年4月4日、4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物料大棚未密闭,有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4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3年4月4日,郭传鹏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4月4日,郭传鹏提供了负责人李小锋、郭传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6.2023年4月4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7.《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限期治理通知书》(铜环新函【2023】9号),用于自由裁量。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