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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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16 09: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YYK34

住所:铜川市新区南环路源康车城西门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谭若明

2023年5月15日,5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钣喷车间大门紧闭,但窗户未关严的情况下,对维修车辆进行喷漆,其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密闭不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3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5月16日,《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清单》,共6张,证明生产维修情况;

5.2023年5月16日,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3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谭若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密闭不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应责令铜川驰美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