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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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09: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千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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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建章路五一村5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俭

2023年5月4日,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具体为商混车洗罐水及废弃水泥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3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2023年5月8日,杨正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2023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杨正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2023年5月8日,杨正俭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证明违法责任约定方。

2023年5月8日,杨正俭提供收款收据,证明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

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且不得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