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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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2 08: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5CL2D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斯明街溪水洋房小区5号楼108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记平

2023年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铜川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南侧未密闭的厂房内喷涂推车扶手加工件,其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3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3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2023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2023年4月26日,施工合同1份,证明违法主体;

6.2023年4月28日,陕西京煜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7.2023年4月28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