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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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17 15: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93314821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南街宜君县聚盛源饭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季乐艳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筛分中转站底部粉尘无组织排放痕迹明显,大量原料露天堆存,生产设备、管道、循环池等多处存在密闭不严或敞口点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2年1月14日、18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企业环境问题(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2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2年1月1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2022年1月14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年2月24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3月2日签收,3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受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影响,我局于4月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定于4月19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于4月18日撤回听证申请,不再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之规定,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应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发现问题后能够积极配合整改,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