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3〕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08 17: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713T4A3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南区(铜川铝厂内)

法定代表人:高永

2023年4月19日,我局针对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4月6日)》反馈你单位环境问题进行了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化验室废酸容器、废碱容器(废物代码:900-047-49)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3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3年4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执法人员检查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3年4月9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4月6日)》,证明环境问题线索来源,企业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

5.2023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3年4月24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4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之规定,你单位化验室废酸、废碱液及沾染物、包装物产生量不足0.5吨,应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